李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追加继承人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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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友张某介绍,李某和做生意的张某某相识了。张某某因自己经营的小餐馆(系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有困难便通过朋友张某向李某借款。在朋友张某信誓旦旦的保证下,李某同意向张某某提供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李某就将钱转到张某某的账户上。一晃就到还款期了,张某某因经营不善无钱可还。李某同意宽限几天,让张某某“筹资”还款。然而,半年过去了,张某某还是分文未还,朋友张某也不知所踪。无奈,李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没有等来法院的开庭传票,却等来了张某某在外出进货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因被告张某某死亡,法院中止审理该案件。李某不知所措,以为“人死了,庭也开不成,钱也追不回来了”。正在李某彷徨之际,朋友张某给他打来了电话。张某对介绍李某为张某某提供借款却未能收回一事表示歉意,同时告诉李某张某某死亡后,张某某遗留的股票、基金等价值约30万元的遗产已经由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儿子以及母秦继承,他可以申请追加张某的继承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李某一听大喜,急忙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继承人作为被告的申请书。
张翰的妻子在庭上抗辩认为,张某某是因经营餐馆而借的钱,故应该按照目前餐馆的价值予以赔付,而餐馆因经营不善,仅值8万元,故其只同意支付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张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某借款之目的虽是用于餐馆经营,但是借款的主体为张某某且个体工商户以业主的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张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不以餐馆价值为限,而是以张某某生前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为限。经查,张某某遗留的股票、基金等价值30万元的遗产已经由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儿子以及母亲继承。最终法院判令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整。
律师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同意追加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所谓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本案中的股票和基金属于有价证券范畴,故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也在遗产范围之内。
本案中,张翰死亡后,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属于张翰的遗产,张翰的继承人亦已继承该遗产,且张翰遗产的价值远远超过10万元,故李超有权要求张翰的继承人偿还其借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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